收稿範圍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徵稿簡則
一、本刊為定期刊物,自第 58 期起,一年 4 期,分別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出版。
二、凡具有原創性之法學著作均歡迎投稿,並請註明類別。來稿如不符格式、一稿數投、全部或主要部分已在其他刊物或將在其他刊物發表、依第 5 條規定審查未通過者,恕未便刊登。
投稿人如以同一或類似文章再次投稿者,由本刊編輯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稿件。
三、本刊歡迎中外文稿件,如係譯稿,請附記原文及原作者同意書。來稿以不超過 5 萬字為原則(含本文、附錄、註腳及參考文獻)。文章為數位作者共同撰寫者,請註明合著貢獻比例及負責工作。來稿一經接受刊登,正文、引註及參考文獻格式須依本刊格式修正。
另「飛鳶新秀論文」專欄,投稿者須具有博士班、碩士班在學學籍,並投稿字數以2萬字以下為原則(含本文、附錄、註腳及參考文獻)。
四、來稿應包括作者中外文姓名、中外文服務機關及職稱、文章之中外文題目、10 個以內之中外文關鍵詞,及 500 字以內之中外文摘要,並請投稿者附上聯絡地址、電話及電子信箱地址。
五、來稿先由本刊編輯委員會初審通過後,再送請2位相關學科專家學者雙向匿名審查,審查結果將適時通知作者。本刊對於接受刊登稿件之屬性類別有最終決定權。來稿經本刊開始審查程序後撤回者,本刊即以退稿處理。
六、來稿一經刊登,文責自負。本刊暫不致酬,惟贈送抽印本 20 份及 PDF 電子檔。
七、本刊自第56期起,出版電子期刊,自該期起所有文章經本刊收錄後,作者需同意授權本刊得再授權國家圖書館『遠距圖書服務系統』或其他資料庫業者,進行重製、透過網路提供服務、授權用戶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並得為符合各資料庫之需求,酌作格式之修改;自第66期起,作者於投稿時即應檢附授權書,如未檢附者,則其稿件不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八、稿件隨到隨審,無截稿期限,依稿件投稿暨修正通過時間依序刊登;未於修正通知寄出2個月內回覆者,除有正當理由且經本刊同意外,即以退稿處理。
作者撤回已進入審稿程序之稿件或其稿件一稿數投經查證屬實者,本刊得於3年內暫停接受該作者之投稿。
經刊登之論文,其編輯著作權歸本刊所有,非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但為學術研究、教學或其他非營利之使用,不在此限。
九、來稿請以電腦繕打,使用軟體以 Microsoft office 軟體為原則,稿件電子檔請寄本刊電子信箱 ntpulr@mail.ntpu.edu.tw。
文稿類型
論著
開放投稿 | 已索引 | 需經審查 |
書評
開放投稿 | 已索引 | 需經審查 |
飛鳶新秀論文
開放投稿 | 已索引 | 需經審查 |
審查流程
- 為維持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所出版之「臺北大學法學論叢」之品質,全部來稿應依本規則審查為原則。但經本刊邀稿列為特稿專欄者,不在此限。
- 審查由總編輯及編輯委員商請相關領域教師行之,採雙向匿名審查,原則上一人須為臺北大學教師;來稿與本刊性質或格式不符者,總編輯可為形式退稿之決定。
- 審查人應就送審稿件為不予刊登、刊登、刊登,請參照修改、修改後再送原審稿人審查之建議。編輯委員會應就審查人所提建議為刊登或不予刊登之決定。
- 送審後審查意見如有懸殊之情形,為維持本刊之客觀及公平性,總編輯應與該文章領域之校內編輯委員共同協商是否再送第三人審查。
- 如投稿人對審查意見有異議時,得針對審查意見,備妥回覆資料,以書面向本編輯委員會提出覆議,但同篇文章之覆議以一次為限。總編輯接獲覆議之申請後,應與該文章領域之校內編輯委員共同協商是否再送他人審查,並作成決議;該決議應送交投稿人及編輯委員會備查。
- 稿件數量如超過該期篇幅容量,總編輯得依領域平衡及論文時效性等原則,決定刊登稿件。
- 來稿作者如有要求開具刊登證明,總編輯應俟審查程序完畢後,始得依實際進度開具刊登證明或同意刊登證明。
- 本規則經本編輯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出刊頻率
本刊出刊頻率為一年4期,分別於每年之3月底、6月底、9月底及12月底出刊。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編輯委員會組織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編輯委員會組織
總編輯: 王怡蘋教授 |
編輯委員: 王震宇教授 |
校外編輯委員: 李震山教授 |
校外諮詢委員: 陳弘毅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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